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穗花检二部刑不诉〔2020〕Z229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甲,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2129197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县**乡**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0月17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0月31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刘某乙,广东都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27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其间,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8年4月18日2时许,被害人刘某丙喝酒后到广州市花都区新华街迎宾大道聚喜莱酒店旁边的美宜佳便利店购物,由于其觉得刘某甲态度恶劣,于是走到收银台处对刘某甲无故进行殴打,后双方发生拉扯,后刘某甲从店内找出一根铁棍对刘某丙进行殴打,之后报警。刘某丙受伤后到医院治疗,刘某甲到派出所报案后离开。经鉴定,被害人刘某丙所受损伤为轻伤一级。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刘某甲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广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7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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