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德镇市珠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景珠检一部刑不诉〔2020〕35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甲,男性,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203197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西省景德镇市珠山区**栋**号,居住景德镇市珠山区**小区**栋。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27日被景德镇市公安局珠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无。
本案由景德镇市公安局珠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5日晚20时35分许,被不起诉人刘某甲开车经过景德镇市珠山区长虹金域中央小区B栋巷道,与路过该地的刘某乙发生争执,双方发生肢体冲突,刘某甲将刘某乙的腰部打伤。经景德镇市珠山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刘某乙的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序为轻伤二级。案发后刘某甲投案自首,赔偿了对方的经济损失,取得了对方的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但犯罪情节轻微,有投案自首情节,赔偿了被害人全部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景德镇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景德镇市珠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景德镇市珠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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