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平山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平检公诉刑不诉〔2020〕50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甲,男,194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3351946********,汉族,小学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平山县**乡**村**号,住原籍,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0月30日被平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平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6月11日18时许,刘某甲在平山县**乡**村村北因琐事同刘某乙发生冲突,后刘某甲将刘某乙打伤。经平山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刘某乙的伤情为轻伤二级。
本院认为:本案发生于2013年6月11日,平山县公安局于2013年8月18日作出平公(苏)调解字【2013】0001号治安调解协议书:双方自愿达成以下协议:1、刘某甲自愿一次性赔偿刘某乙现金40000元。2、双方互不追究对方任何法律责任。本案中被害人伤情为轻伤,依照刑法规定,应当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本案自2013年8月18日治安案件调解至2019年5月27日公安机关立案已经超过5年,鉴于案件已经超过诉讼时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甲不起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石家庄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平山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被不起诉人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向我院提出申诉。
2020年9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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