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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甲故意伤害案)_海南省万宁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海南省万宁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万检刑不诉〔2021〕10号

被不起诉人某甲,男,1963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24196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海南省万宁市,住****村委会****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万宁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1月12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万宁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1月24日被万宁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万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2月2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27日17时30许,被不起诉人刘某甲在万宁市**镇**村委会**小学附近,与被害人刘某乙因槟榔被采摘一事发生争吵,并引发肢体冲突,刘某甲用拳头打到刘某乙的头部和脸部。刘某乙也还手打刘某甲,致其脸部和膝盖受伤伤。经鉴定,刘某乙的伤情属轻伤一级,刘某甲的伤情未达轻微伤。

本院认为,刘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一是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二是案发后,主动赔偿被害人刘某乙医药费等费用,取得被害人谅解;三是刘某甲系初犯、偶犯,且自愿认罪认罚,确有认罪悔罪表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万宁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检察官:张明

                                  2021年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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