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江华一部刑不诉〔2021〕12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甲,男,196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9261963********,汉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地湖南省江华瑶族自治县,住本县**镇**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17日被江华瑶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0月23日被江华县公安局逮捕。
辩护人陈敏,湖南苍松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江华瑶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1月12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本院于2020年12月11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21年1月11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
江华瑶族自治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20年9月4日21时许,在江华县**镇**村刘某甲家小卖部,刘某乙与蒋某甲等人用扑克牌以斗牛大吃小的方式进行赌博,蒋某甲输钱后以扑克牌有问题为由殴打刘某乙引发打架。刘某乙被打后,用随身携带的折叠刀将蒋某乙、蒋某甲胸部捅伤,刘某甲持刀将蒋某乙背部捅伤。2020年9月10日,经永州市冯河司法鉴定所伤情鉴定,蒋某乙右锁骨下伤口鉴定为轻伤二级,右肩胛骨下方伤口伴胸腔积血、右下肺挫伤鉴定为轻伤二级,左手指多处皮裂伤鉴定为轻微伤;蒋某甲所受伤情鉴定为轻微伤。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认为江华瑶族自治县公安局认定刘某甲故意伤害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甲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永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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