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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甲故意伤害案)_郯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郯城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郯检一部刑不诉〔2020〕97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甲,男,1958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28221958********,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山东省郯城县人,住郯城县**镇**村。2020年7月10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郯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郯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4日18时许,被不起诉人刘某甲在郯城县**镇**村家门口附近,因琐事纠纷与邻居刘某乙发生争吵并肢体冲突,刘某甲持铁锨将刘某乙殴打致左手第5掌骨粉碎性骨折,构成轻伤二级。

2020年10月25日,刘某甲赔偿刘某乙各项损失共计五万元,双方民事部分已和解。

本院认为,刘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刘某甲自愿认罪认罚并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临沂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郯城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郯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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