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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甲故意伤害案)_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沪宝检一部刑不诉〔2020〕112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甲,女,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101111968********,汉族,初中文化,退休,户籍在上海市宝山区**村**号**室。2019年12月10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由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11日8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刘某甲与被害人陈某某(系刘某甲的邻居)在上海市宝山区泗塘三村33号门洞口,双方因琐事发生争吵,继而相互推搡、扭打。期间,陈某某被刘某甲推搡后身体撞击门洞口铁栏杆,造成右侧2、3肋骨完全性骨折,经鉴定构成轻伤二级。

1.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出具的《工作情况》《户籍资料》证实,本案的案发、侦破经过;被不起诉人刘某甲于2019年12月10日,被不起诉人刘某甲经宝山公安分局电话通知向宝山公安分局自动投案;刘某甲的身份情况及其已达刑事责任年龄。

2.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出具的《验伤通知书》证实,案发后刘某甲、陈某某的伤势情况。

3.上海市宝山区张庙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人民调解协议书》、被害人陈某某出具的《收条》证实,2020年2月27日,经上海市宝山区张庙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被不起诉人刘某甲和被害人陈某某双方互相赔礼道歉,刘某甲一次性赔偿陈某某医药费人民币6000元,双方不再追究对方的法律责任;刘某甲已支付赔偿款。

4.上海**科技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刘某甲的损伤程度不构成轻微伤。

5.上海**科技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陈某某面部软组织挫伤,拳击伤可形成;其体表损伤符合有一定硬度的钝性物体直接挫擦伤形成,如铁门、地面及鞋面可形成;其体表皮下出血用手掌按压或拳击等可形成;右侧第2、3肋骨折,背部被较大力量推撞在较硬的物体表面可形成。陈某某的损伤程度已构成轻伤二级。

6.证人印某某的证言证实,2019年8月11日8时30分许,印某某在宝山区泗塘三村33号看到陈某某和刘某甲两个人因琐事相互推搡起来。刘某甲的身形较为壮硕,陈某某很瘦小。刘某甲几次将陈某某推搡得背部撞在墙上,陈某某推搡刘某甲几次都没有推动。然后,印某某看到陈某某被刘某甲推搡出了泗塘三村33号门外,出了印某某的视线,印某某听到外面有人说“摔跤了”,印某某跑出去,看到陈某某坐在楼外的地上,刘某甲还在骂。陈某某自己爬起来,头部眼角处流血了,膝盖擦破了。印某某就报警了。

7.证人刘某乙的证言证实,2019年8月11日,刘某乙在上海市宝山区**村**号**室家中,因为防盗门开关的问题和隔壁102室的男子(陈某某)发生了争执,对方就开始骂人了。刘某乙和对方互相骂对方,之后刘某甲出来让刘某乙进去,刘某甲就和对方发生了争执,对方就用手指指刘某甲,还推刘某甲,随后2个人就动起了手,在楼道里推搡,之后就推到外面了。在外面之后的事情刘某乙没有看到。两人相互推搡,都将对方推到过道的墙壁上,之后就推着推着到外面了。

8.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证实,2019年8月11日8时许,陈某某在家听见隔壁101室的老头子(刘某甲的父亲)在家骂人,陈某某去质问对方为什么骂人,对方称陈某某将其防盗门关上了,双方发生了争执。之后,对方的女儿(刘某甲)出来时用力推防盗门,导致防盗门铁框将陈某某的额头撞出血了。之后,陈某某和刘某甲发生了争吵,并相互推搡,期间刘某甲突然用大力推了陈某某,导致陈某某右肩撞在33号总门外面的铁扶手上,当时右肩的皮就被搓开了。陈某某起来后用手推刘某甲,刘某甲用手抓住陈某某的双手并用脚踢陈某某,导致陈某某双膝盖皮搓开。后来邻居报警,民警把双方带至派出所。期间,陈某某也用手推刘某甲,并用拳头打了刘某甲头面部2、3拳,对方的眼镜在推搡过程中掉在地上摔碎了。

9.被不起诉人刘某甲的供述,其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本院认为,刘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且本案双方已达成刑事和解,而刘某甲又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2020年5月20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十七条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

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七条……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做出不起诉决定。

……

第一百八十条对于有被害人的案件,决定不起诉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被害人。被害人如果不服,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人民检察院应当将复查决定告知被害人。对人民检察院维持不起诉决定的,被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被害人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人民检察院应当将有关案件材料移送人民法院。

第一百八十一条对于人民检察院依照本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作出的不起诉决定,被不起诉人如果不服,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人民检察院申诉。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复查决定,通知被不起诉的人,同时抄送公安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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