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会昌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会检一部刑不诉〔2020〕10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甲,男,195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1351952********,汉族,小学文化,务农,户籍地会昌县****镇**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2月20日被会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3月5日被会昌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会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20日上午9时许,被不起诉人刘某甲在会昌县****镇**村**小组自家建新房处砌墙,被害人刘某乙在此路过,双方因土地纠纷发生口角,刘某甲的儿子刘某丙也过来与刘某乙争吵。刘某丙与刘某乙相互拉扯推搡,刘某甲上前用泥刀朝刘某乙腿部砍了两下,致刘某乙腿部受伤。经鉴定,刘某乙的伤情为轻伤二级。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鉴于刘某甲归案后态度较好,与被害人刘某乙达成赔偿协议并已积极履行,已取得刘某乙谅解,双方又是亲兄弟关系,属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刘某甲作相对不起诉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赣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会昌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会昌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0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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