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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甲故意伤害案)_山东省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兖检公诉一刑不诉〔2018〕16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甲,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8821995********,汉族,中专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济宁市兖州区,住山东省济宁市兖州区**镇**楼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济宁市兖州区公安局决定,于2018年11月14日被济宁市兖州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宁市公安局兖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11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8年12月2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1日19时许,在兖州区**镇**村西南角老年房门口,被害人朱某某与被不起诉人刘某甲之父刘某乙因言语不和发生争执,后被不起诉人刘某甲与朱某某发生厮打,致朱某某受伤。经鉴定,朱某某右侧第一掌骨骨折,所受损伤评定为轻伤二级。2018年11月10日,双方自行达成和解。

2018年10月13日,被不起诉人刘某甲被电话通知到案。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从轻、减轻处罚情节:1、刘某甲系主动投案,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2、案发后刘某甲赔偿了被害人损失,取得了谅解,被害人申请不再追究刘某甲的责任;3、刘某甲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社会危险性小。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济宁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兖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8年12月27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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