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新检刑检刑不诉〔2020〕24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甲,男,195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25241951********,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新化县,住本县**乡**村**组**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9月3日被新化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8日被新化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辩护人张斌,湖南迪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新化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28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新化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9年07月16日17时许,**乡**村村民刘某甲和刘某乙因道路和土地纠纷发生争执,两人在刘某甲家旁边的道路上发生打斗,后刘某甲回家,刘某乙追至刘某甲家屋外,刘某乙将刘某甲家东西打坏,刘某甲用木棍将刘某乙挫伤,刘某乙的伤情经鉴定构成轻伤二级。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新化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被害人刘某乙的伤如何致成没有查清,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甲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娄底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新化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新化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0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