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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甲故意伤害案)_武乡县人民检察院

2024-09-11 admin 评论0

山西省武乡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武检刑不诉〔2024〕8号

被不起诉人某甲,男,1988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4261988**********,小学文化程度**,货车司机,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涉县,住涉县********2019年3月2日,因打架被涉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500元。2023年5月29日因故意伤害罪被武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8日被武乡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乡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3年10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3年3月13日上午11时许,在武乡县东庄煤业有限公司煤厂排队装煤过程中,因被害人王某某将刘某乙驾驶的大车倒车镜刮蹭,双方发生口角,后被不起诉人刘某甲(与刘某乙系堂兄弟)、刘某乙及李某某将王某某拖倒在地,刘某甲对王某某的头部进行殴打。经山西省武乡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王某某之头部损伤为轻伤一级。案发后,刘某甲向王某某赔偿8万元,并取得了对方的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赔偿谅解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长治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武乡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武乡县人民检察院

2024年1月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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