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洪检刑一刑不诉〔2020〕34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甲,男,1965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1324196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泗洪县**街道**小区**幢**号。被不起诉人刘某甲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5日被泗洪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22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年6月24日由泗洪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值班律师顾明军,江苏永明晖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泗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了被不起诉人刘某甲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害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7月22日退回泗洪县公安局补充侦查,该局于同年8月21日补查完毕并复报。
泗洪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9 年5 月10 日7 时许,被不起诉人刘某甲在泗洪县**街道**小区** 幢** 号家中,与其妹妹梁某某因照顾其瘫痪的父亲刘某乙发生争执,继而引起撕扯,在撕扯的过程中,被不起诉人刘某甲将梁某某推倒在车库门口的地上,致梁某某第L3 腰椎压缩性骨折。经鉴定,梁某某的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二级。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刘某甲主动支付梁某某医药费14000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不能认定刘某甲具有故意伤害罪构成要件所要求的主观故意,泗洪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甲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宿迁市人民检察院申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泗洪县人民法院起诉。
泗洪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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