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刘某甲故意伤害案)_贵州省赫章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赫章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赫检一部刑不诉〔2020〕13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甲,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281996********,汉族,高中文化,**乡快递点员工,户籍所在地贵州省赫章县,住赫章县**乡**村**组,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5日被赫章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12月10日我院对刘某甲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赫章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1月5日至1月19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29日16时许,被害人张某某到双坪乡 “双坪快递寄存点”领取包裹时,寄存点员工刘某乙、刘某甲要求张某某另外支付三元钱的快递费,刘某乙、刘某甲与张某某发生口角,随后,刘某乙、刘某甲与张某某发生抓打,在抓打过程中,张某某的右耳被刘某乙用嘴咬伤。后经贵医大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张某某因开放性耳廓损伤现遗留有耳廓外缘8.2cm线状疤痕及外耳廓缺失<10%属轻伤二级。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刘某乙、刘某甲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被不起诉人刘某乙、刘某甲与被害人达成刑事和解,并赔偿被害人人民币166800元,被害人张某某出具书面谅解书谅解被不起诉人刘某乙、刘某甲。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涉嫌故意伤害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刘某甲与被害人达成刑事和解,并获得被害人书面谅解,案发后刘某甲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刘某甲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且为初犯、偶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百三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八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百九十条,决定对刘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毕节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赫章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贵州省赫章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月19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