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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甲故意伤害案)_遵化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遵检公刑不诉〔2019〕22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甲,男,195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2281954********,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遵化市**镇**村。2018年11月14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遵化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1日经本院批准,当日由遵化市公安局执行逮捕;2019年6月21日因患有严重疾病,转取保候审。

本案由遵化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2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3月2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4月19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5月16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6月17日补查重报。2019年7月1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遵化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8年11月13日10时许,被不起诉人刘某甲与刘某乙在遵化市**镇**村村东鱼坑处因琐事争吵并互殴,刘某丙持棍棒对刘某乙背部、臀部进行击打,致使刘某乙当场死亡。经鉴定,刘某乙符合背部遭受钝性物体打击,因外伤疼痛诱发冠心病急性发作而死亡。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遵化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刘某甲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唐山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遵化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9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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