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刘某甲故意伤害案)_龙港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龙港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葫龙检公刑不诉〔2021〕5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甲,曾用名刘某乙,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7231971********,满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葫芦岛市绥中县,现住葫芦岛市绥中县**镇**屯**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9月3日被葫芦岛市公安局龙港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9月17日被葫芦岛市公安局龙港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葫芦岛市公安局龙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10月16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1月12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12月11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1年1月11日补查重报。

葫芦岛市公安局龙港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宋某某与张某某于2019年6月份因买卖房屋相识后逐渐发展成为男女朋友关系,宋某某与刘某甲系相识多年,系朋友亦是合作伙伴。2019年8月24日,刘某甲与宋某某一同回到宋某某家,而后张某某来到宋某某家中,张某某与宋某某因二人男女关系的事发生争执,张某某被刘某甲劝离。在刘某甲准备离开宋某某家时发现其停放在宋某某家楼下的车胎没气了,刘某甲怀疑是张某某干的,于是宋某某将刘某甲留下来过夜。2019年8月25日,张某某再次来到宋某某家请求宋某某不要将二人的关系告知其家人,张某某和刘某甲还因为车胎的事争执了几句。随后张某某用自己携带的钢筋棍殴打在卧室的刘某甲,打到刘某甲手指及脚趾,随后刘某甲将钢筋棍夺下来后,张某某奔厨房的方向跑,刘某甲用钢筋棍追打张某某至厨房,致使张某某头部出血。张某某到厨房拿起菜刀,之后刘某甲持棍、张某某持刀二人互殴,但刘某甲用钢筋棍打到张某某,而张某某用菜刀并未伤到刘某甲。在厨房刘某甲因钢筋棍施展不开,将棍子扔掉与张某某夺刀,在夺刀时刘某甲又用刀划到张某某头部,而后张某某称不要打了,刘某甲松开夺刀的手,张某某离开现场还将菜刀扔至卧室。后经辽希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张某某外伤致头部创口7.7cm评定为轻微伤,张某某外伤致左手第2、5掌指关节脱位评定为轻微伤,张某某外伤致左手第3、4掌骨粉碎性(完全)骨折评定为轻伤二级。

经本院审查并二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葫芦岛市公安局龙港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甲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葫芦岛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葫芦岛市龙港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葫芦岛市龙港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6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