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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甲故意伤害罪)(公开版)_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韶曲检公刑不诉〔2019〕5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甲,女性,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2321989********,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住广东省韶关市曲江区**镇**出租屋,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月16日被韶关市公安局曲江分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3月20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韶关市公安局曲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30日早上,被不起诉人刘某得知,杨某某向其丈夫造谣说其帮别人生了儿子,于是刘某等人当晚去找杨某某理论,当晚22时许,刘某在杨某某家的院子与杨某某发生争吵,双方拉扯头发,殴打起来,刘某将杨某某拉倒在地,并用身体压住杨某某,后被许某某等人拉开。当晚刘某和被害人杨某某自行到白土派出所请求处理,事后,刘某赔偿25000元给杨某某,双方达成和解。经法医鉴定,刘某的损伤程度未达轻微伤、杨某某的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

本院认为,刘某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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