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刘某甲故意毁坏财物案)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商区检一部刑不诉〔2020〕2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甲,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501198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商洛市商州区,现住商州**号楼**单元**室,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8年12月27日被刑事拘留,2019年1月31日被取保候审,2020年1月31日被监视居住。

本案由商洛市公安局商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甲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0年3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4月2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26日,被不起诉人刘某甲因其姐姐刘某乙在水库溺亡后,姐夫邵某甲家中未及时出面处理刘某乙后事心中气愤,遂开车前往被害人邵某甲位于商州区**街道办事处**5组家中。刘某甲发现邵某甲家中无人更加气愤,将邵某甲家中电视机及窗玻璃打砸后,又将一楼客厅处的沙发上的白色纱巾点燃后引燃沙发上放置的被褥等物,导致火势较大。随后,消防人员及时赶到将火扑灭。邵某甲家中一楼客厅沙发全部烧毁,部分墙壁过火后留下烟熏痕迹。经鉴定,邵某甲家中被砸毁的电视机、门窗等损失价值5459元。

商洛市商州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不予受理通知书,证实邵某甲家被烧毁的沙发、冰箱、茶因不能提供型号、购置时间、使用状况等,无法准确认定价格。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证明被不起诉人刘某甲的身份情况。

2.谅解书,证明被不起诉人刘某甲已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取得被害人谅解。

3.被害人邵某甲的陈述、证人刘某丙、侯某某、邵某丙等人的证言,证明案发当日刘某甲因其姐溺亡后,一时气愤打砸邵某甲家物品并引燃沙发导致邵某甲家财物损毁的事实。

4.商洛市商州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书,证实邵某甲家中被砸毁的电视机、门窗等损失价值5459元。

上述证据来源及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故意毁坏财物的事实。被不起诉人刘某甲对其故意毁坏财物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的行为,但本案因家庭纠纷引起,双方系姻亲关系,且双方达成刑事和解,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刘某甲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三款和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商洛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商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5月11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