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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甲故意毁坏财物案)_安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安义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安检一部刑不诉〔2020〕197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甲,男,1947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01231947********,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安义县**局退休人员,出生地江西省安义县,住安义县****大道******单元**室。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91217日被安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21日经本院决定并由安义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安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甲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0年8月21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6日,刘某乙向法院起诉与其妻子离婚,法院一审驳回了其诉讼请求;2020年6月2日其与妻子协议离婚。2019年11月24日,被不起诉人刘某甲与同案人熊某某、戴某某(另案处理)因怀疑被害人万某某与刘某乙(系刘某甲、戴某某的儿子,熊某某的女婿)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便前往安义县******村小组刘某乙住处想找万某某,未果。次日8时许,刘某甲与熊某某、戴某某又去寻找,在从**村步行返回安义县城途中,见被害人万某某驾车朝下边村小组驶去,遂在下边村路口等候。当万某某驾车从下边村小组驶离时,三人将万某某的车辆截停,戴某某扑在该车前引擎盖上,熊某某、刘某甲从路边捡起石头对该车进行打砸,造成该车前挡风玻璃、前引擎盖、汽车左前大灯外壳等部位损坏。经鉴定,上述被打砸汽车的维修价值为人民币19568元。

2019年12月17日,被不起诉人刘某甲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同日,被不起诉人刘某甲与被害人万某某达成调解,赔偿了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甲虽然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的行为,但是刘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同时,其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该案系因家庭婚姻纠纷引发,被不起诉人与被害人达成调解,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南昌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安义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安义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0日

附相关法律法规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条款:

第二百七十五条   故意毁坏财物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故意毁坏财物、入户故意毁坏财物、携带凶器故意毁坏财物、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第二十五条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第二十六条  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其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

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第三十七条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

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被不起诉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被不起诉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相关条款:

第十五条  被不起诉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七条  被不起诉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案件,应当同时对侦查中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解除查封、扣押、冻结。对被不起诉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行政处分或者需要没收其违法所得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提出检察意见,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有关主管机关应当将处理结果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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