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四东检刑检刑不诉〔2020〕38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甲,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编号:2203031983********,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街**委**组,现住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0年5月18日被四平市公安局铁东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四平市公安局铁东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甲涉嫌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0年6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部分事实不清,本院决定自行补充侦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刘某甲,因妻子魏某某经常在被害人赵某某、刘某乙夫妇经营的棋牌室打麻将输钱,心生不满,遂于2020年5月7日晚22时许,在四平市铁东区文府小区1号楼门前使用随身携带的钥匙将被害人车牌号为吉C*****白色吉利远景x6轿车车体多处划坏,经鉴定车损价值人民币5603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被不起诉人刘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2) 被害人赵某某陈述;
(三)书证:1.发破案经过及到案经过;2.刘某甲身份信息查询单;3.被损毁车辆信息查询单、现场照片;4.民事和解协议、谅解书。
(四)鉴定意见:四发认字[2020]37号价格认定结论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被不起诉人刘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甲,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之规定,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被不起诉人刘某甲的刑事责任,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谅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甲不起诉。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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