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前检一部刑不诉〔2020〕47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甲,男,196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23241962********,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前郭县**乡**村**屯。因涉嫌敲诈勒索,于2020年7月21日被前郭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前郭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甲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8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5日,吉视传媒前郭分公司在韩家店村被不起诉人刘某甲地头埋杆架线,被不起诉人刘某甲以影响稻田无人机撒农药、收割、要影子费为由阻拦施工,2019年9月2日,被不起诉人刘某甲收取吉视传媒施工方修某某给付的人民币5,950.00元。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刘某甲将赃款全部返还给修某某,修某某对被不起诉人刘某甲表示谅解。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一、被不起诉人刘某甲供述和辩解;
二、被害人修某某陈述;
三、证人张某甲、迟某甲、迟某乙、刘某乙、迟某丙、袁某某、孙某某、陈某某、张某乙证言;
四、书证
谅解书:刘某甲将赃款5950元返还给修某甲,修某甲对刘某甲的行为表示谅解;
五、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威胁的方法强行索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的敲诈勒索行为,鉴于其自愿认罪、悔罪,犯罪情节较轻,积极返还赃款,获得被害人谅解,具有免除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刘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松原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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