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刘某甲敲诈勒索案)_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青检一部刑不诉〔2020〕14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甲,女,1996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5231996********,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地为山东省广饶县**街道**村**号,现住青州市**村**房。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12月4日被青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青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甲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12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已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自2018年5月以来,被不起诉人刘某甲伙同王某某、张某某(已起诉)、韩某某、刘某乙(以上二人已判刑)等人采取“仙人跳”的方式,在青州市多次实施抢劫、敲诈勒索行为。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抢劫罪

1、2019年8月9日晚,在青州市**大楼附近一出租屋内,被不起诉人刘某甲犯伙同王某某、张某某对被害人孙某某实施殴打、威胁的方式劫取2900元。

2、2019年9月7日19时左右,在青州市**街对面出租屋内,被不起诉人刘某甲犯伙同王某某、张某某对被害人蒋某某实施殴打、威胁的方式劫取现金200元、手机一部、手表一块,共价值1800元。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被胁迫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八条、三十七条的规定,可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青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0日

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