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长雨检刑检刑不诉〔2020〕57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甲,男,196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1211967********,汉族,初中肄业文化,无业,住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镇**村**组。因涉嫌敲诈勒索罪,2019年10月23日被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9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执行逮捕;2020年4月23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甲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3月5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补充完毕于2020年4月5日再次移送审查起诉。因案情复杂,本院依法两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分别自2020年2月20日至2020年3月5日、2020年5月6日至2020年5月20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5月10日,被不起诉人刘某甲任组长的长沙市雨花区跳马镇**村**组与**村民委员会签订《**村**组原矿山洞填埋复绿有关协议》,约定在**村**组**岭矿区至**岭矿区及荒地约50亩进行填埋复绿。该工程由长沙市雨花区**有限公司挂靠湖南团然市**建设有限公司承接,对**组村民的补偿费用已发放到位。
2019年9月,被不起诉人刘某甲等**组村民提出复绿工程施工超出了红线范围,要求施工方增加补偿。同年9月27日,刘某甲与刘某丙等村民代表在**村村委会协商此事时,提出要15万元补偿。遭到拒绝后,被不起诉人刘某甲等人提出要阻工。同日18时许,**组40余名村民到**村矿山矿洞修复项目工地阻工,阻工行为持续到9月29日上午。10月8日,**组40余名村民再次到**村矿山矿洞修复项目上阻工,迫使该项目停工数日。2019年10月17日,被害单位**村矿山矿坑生态修复项目现场负责人陈某某约被不起诉人刘某甲到长沙市雨花区**道**道协商,为使**组村民不再阻工,陈某某被迫向被不起诉人刘某甲支付20000元。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刘某甲家属已将20000元退缴至公安机关,现已发还被害单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微信聊天记录及转账记录、***村矿山洞填埋复绿租地协议、**村**组原矿山洞填埋复绿有关协议、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发还物品清单等书证;2、证人刘某乙、游某某、刘某丙、凌某某、刘某丁、龚某某、陈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刘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阻工现场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不起诉人刘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犯罪嫌疑人刘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已退缴全部赃款,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长沙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15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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