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凯检公诉刑不诉〔2020〕Z43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甲,曾用名:刘某乙,男,26岁,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226011992********,苗族,高中文化,务工,户籍地凯里市**巷**号,现住凯里市**巷**号。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4月16日被凯里市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2019年5月21日经我院不批准逮捕,于同日被凯里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凯里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甲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二次(自2020年5月5日至2020年6月5日、自2020年7月17日至2020年8月17日)。
凯里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8年7月26日15时许,被不起诉人刘某甲受龙某某邀约,同龙某某、乐某甲带被害人凌某某到凯里市公安局刑侦大队广场责任区刑侦中队门口,以售卖给其银元系假银元为由,胁迫凌某某写了人民币九万元还款承诺书,并于当日到凌某某位于凯里市莲花巷95号出租房中拿走凌某某1990年版、1980年版、1960年版、1972年版、1947年版人民币、青铜古剑、四大伟人瓷板画、白色的毛主席坐像、白色的毛主席站像、青花凤穿牡丹瓷器、粉彩人物小瓷器、粉彩花鸟纹瓷器、青花龙穿牡丹瓷器、辽三彩凤纹瓷枕、怀表等物品。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凯里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黔东南州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凯里市人民法院起诉。
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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