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安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镇检刑检刑不诉〔2020〕13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甲,男,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5231969********,汉族,大专文化,原陕西**聘用**,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商洛市丹凤县,住西安市未央区**村,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8年10月25日被镇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0月1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镇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甲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10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1月2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24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7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1月15日、2020年1月25日、2020年4月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1、2017年11月18日中午,陕西**网聘用编辑刘某甲到镇安县月河镇川河村旬河河道实地收集了王某某经营的**场、刘某乙经营的**场、李某甲经营的**场采砂的情况并指出**场存在污染环境、手续不全等问题。当晚18时许,王某某、李某甲、刘某乙到镇安县城联系到刘某甲,并请其在镇安县城“重庆鱼庄”吃饭。吃饭过程中,刘某甲继续指出**场存在问题,并索要费用。李某甲、刘某乙当场分别给了刘某甲1000元的现金红包,并请求不要曝光,饭后各自分手离开。次日18时许,王某某又单独请刘某甲吃饭。吃饭过程中,王某某当场交给刘某甲2000元的红包,并请求不要曝光。
2、2018年8月9日8时许,陕西**网聘用编辑刘某甲从镇安前往山阳,途径镇安县米粮镇树坪村二组小地名“果子铺”时,实地查看了李某乙经营的**场采砂的情况,并向在场的李某乙的妻子毛某某指出**场存在污染环境、手续不全等问题。毛某某塞给刘某甲2000元红包,刘某甲未收,并要求毛某某联系李某乙见面解决事情。毛某某在联系李某乙的同时将刘某甲带到山阳县杨地镇“君悦酒店”吃饭等候李某乙,大约15时许李某乙赶到并单独约见了刘某甲,因害怕被举报,李某乙给了刘某甲4000元现金的红包,刘某甲收下红包后离开。
本院认为,刘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退赔赃款并获得被害人谅解情节,为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商洛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镇安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4月22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