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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甲污染环境案)_靖江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靖江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靖检刑不诉〔2020〕25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甲,男,1955年****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10861955********,汉族,初中文化,垃圾运输工,住本市********号。被不起诉人刘某甲因涉嫌污染环境罪,于2020年9月23日经靖江市公安局决定并执行刑事拘留,同年10月23日经该局决定并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靖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甲涉嫌污染环境罪,于2020年11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刘某甲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的相关法律规定,已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刘某甲,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刘某甲值班律师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左右,褚某某在明知被不起诉人刘某甲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委托被不起诉人刘某甲将其所经营的靖江市**乐器配件加工厂处理铝制品酸洗废水产生的污泥予以处置。被不起诉人刘某甲明知该污泥存放于靖江市**乐器配件加工厂危险废物贮存仓库,仍自2019年9月至2020年8月,先后多次请托他人将64.05吨污泥运输至其位于本市马桥镇陈家桥埭家中、陈家桥埭红兵沙场、白衣村袁家埭8号等地倾倒。经泰州市靖江生态环境局认定,上述64.05吨物质属于《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16版)》中HW17(表面处理废物)类代码为336-064-17(金属和塑料表面酸(碱)洗、除油、除锈、洗涤、磷化、出光、化抛工艺产生的废腐蚀液、废洗涤液、废槽液、槽渣和废水处理污泥)所规定物质,系危险废物。同时不属于《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版)》中的危险废物,系一般工业污泥。

被不起诉人刘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案发后,褚某某根据要求自行联系泰州明锋资源再生科技有限公司处置了上述污泥,并支付了处置上述污泥的费用计人民币1024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靖江市**乐器配件加工厂环评报告等书证;

2.证人陆某某、刘某乙等人的证言;

3.被不起诉人刘某甲、褚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靖江市公安局依法制作的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刘某甲与他人结伙,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等法定从轻、从宽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靖江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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