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沭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沭检刑不诉〔2020〕10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甲,曾用名刘某乙,男,1990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121990********,汉族,初中文化,山东省临沂市河东区人,住临沂市河东区临沂**村**号。2019年3月13日因涉嫌污染环境罪被临沭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0日被取保候审,2020年3月24日被本院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沭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甲涉嫌污染环境罪,于2019年12月23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本院于2020年2月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7日补查重报。
临沭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8年4月以来,被不起诉人庄某某、刘某甲二人无任何手续,私自在临沭县**街道**村一租赁的房屋内,雇佣多名工人非法拆解废旧摩托车发动机,收集并出售废旧机油9余吨,厂房内也未安装任何污染防护和防渗设施,污染周边环境。经临沭县环保局认定,废旧机油属于HW08、HW49类危险废物,危险废物代码分别为900-214-08和900-041-49。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临沭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被不起诉人刘某甲是否有污染环境的行为、本案是否有环境污染的后果事实不清,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临沭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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