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韶武检一部刑不诉〔2020〕Z17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甲,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2231973********,汉族,大学本科文化,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镇**路**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韶关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4月28日被韶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0年6月10日被韶关市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韶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4日14时30分,刘某甲驾驶粤AQ2****小型轿车搭载吴某甲、吴某乙、刘某乙三人沿**高速公路由南往北行驶至**高速公路1847KM+400M(**高速与**高速交汇路段)处时,车辆失控向右侧滑碰撞右侧防护栏后往左滑移至第三条车道再碰撞由李某某驾驶的鄂FTV****牵引车拖挂的鄂FKE****挂半挂车右侧车身。事故造成粤AQ2****小型轿车乘车人吴某甲当场死亡,刘某甲及其乘车人吴某乙、刘某乙三人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犯罪嫌疑人刘某甲在现场拨打报警电话并等候交警前来处理。2020年4月27日韶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高速公路一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刘某甲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案发后,刘某甲赔偿被害人家属11万元整,刘某甲购买的保险所在的保险公司赔付被害人家属21万元整,被害人家属出具谅解书,对刘某甲交通肇事导致吴某甲死亡的行为予以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事故发生后,被不起诉人刘某甲主动报警并留在事故现场等候交警处理,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刘某甲到案后认罪认罚,根据《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的相关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同时案发后刘某甲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并取得谅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经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决定对刘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的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韶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本页无正文)
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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