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门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石检刑刑不诉〔2019〕100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甲,曾用名刘某乙,男,****年**月**日出生,湖南省石门县人,身份证号码430726********0795,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石门县**街道**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19年7月24日被石门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22日经本院决定,由石门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石门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8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9月2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7月15日,被不起诉人刘某甲饮酒后驾驶湘******号小型轿车,自石门县**镇驶至石门大道**北路段时,被在此执勤的石门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民警现场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检测结果为97.2mg/100ml;经常德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检验,刘某甲血样中的乙醇含量为110.2mg/100ml,达到醉酒标准。
本院认为,刘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其犯罪情节轻微,且刘某甲归案后自愿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具有悔罪表现,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9月29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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