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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甲涉嫌聚众斗殴案)_石门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石门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石检刑刑不诉〔2019〕160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甲,1995年**月**日出生,湖南省石门县人,身份证号码4307261995********,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石门县**镇**村**园艺场。因涉嫌聚众斗殴罪,2019年4月16日被石门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7日被石门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7月3日经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石门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甲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7月3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期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19年8月16日、10月14日退回石门县公安局补充侦查,该局于同年9月16日、11月12日补查重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自2019年8月4日至2019年8月18日。

石门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9年2月15日下午,盛某某、杨某甲(均另案处理)、覃某某(女)在石门县**镇“**网吧”上网时,杨某甲的朋友“三金”(身份不明)邀约其到石门县**路吃宵夜,然后一起去KTV唱歌,并让杨某甲叫个丫头过来一起玩,杨某甲便让覃某某邀约了王某某(石门**中学生、寒假未开学)。盛某某、杨某甲、与“三金”、杨某乙、“水吧”(身份不明)等人在石门县**路汇合后,王某某带着男性朋友周某某、唐某某赴约,盛某某喝斥周某某、唐某某滚开,然后带着王某某一起吃烧烤。周某某、唐某某离开后,叫来王某某的闺蜜龙某某(2017年被盛某某朋友姚某某带着在常德酒吧、KTV等娱乐场所做陪酒小姐,后来闹翻)过来邀约王某某离开,盛某某、杨某甲不允,还质问龙某某在常德陪酒期间为什么要“卖”他们(将他们落脚位置“**宾馆”告诉给前来找寻失足少女的家长)。龙某某认为盛某某、杨某甲是在找她的麻烦,想要继续带她到常德陪酒,便联系了其干哥哥张某某(另案处理),以及被不起诉人刘某甲。盛某某、杨某甲并未找龙某某的麻烦,而是与朋友“三金”准备去**路**KTV唱歌,龙某某与王某某与盛某某等人分开后,往**路十字路口方向走。张某某受龙某某邀约后,与宋某某(另案处理)、刘某甲赶往现场,途中电话邀约刘某乙(另案处理),要其赶到**路帮忙,在**路**KTV遇到战友夏某某(另案处理),又邀约了夏某某一同前往。21时许,张某某、宋某某、夏某某等人来到石门县**路十字路口与龙某某、周某某、唐某某等人汇合。龙某某将杨某甲、盛某某的离开的方位指给张某某后,张某某、宋某某、夏某某与周某某等人走到**路“**”夜市门店前,围住站在此地的盛某某、杨某甲、“三金”等一众人,质问其带女孩子在常德陪酒的事,杨某甲意识到要打架,便将随身携带的一把蓝色的手柄匕首递给了盛某某。随即双方发生争执,相互讲狠话,应邀赶来的刘某乙,情绪激动的说:“那么多废话干什么!给我打!”遂用手推打一下对方一穿红衣的年轻人,进而双方爆发肢体冲突。张某某、夏某某、宋某某、刘某乙与盛某某、杨某甲扭打在一起。张某某与盛某某扭打时,夏某某上前帮忙扇了一耳光,并锁住其脖子。宋某某、刘某乙、刘某甲则与杨某甲、“三金”发生扭打。在扭打过程中,盛某某持匕首将张某某左侧腹壁、宋某某左侧胸壁、夏某某右上臂捅伤后逃离现场。事后经常德市倚天司法鉴定所鉴定,被鉴定人张某某因左侧腹壁穿透创(伤),评定为轻伤二级;被鉴定人宋某某因左侧胸壁穿透创(伤),评定为轻伤二级;被鉴定人夏某某因右上臂皮肤软组织裂创,评定为轻微伤。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石门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现有证据不能证实刘某甲参与聚众斗殴,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12月11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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