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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甲涉嫌诈骗案)_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长宽检一部刑不诉〔2020〕76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甲,女,1979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1831979********,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政治面貌:群众,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德惠市****社,现无固定住址。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0月11日被长春市公安局宽城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长春市公安局宽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9日至9月10日期间,被不起诉人刘某甲伙同石某某在长春市宽城区丹东路小区等地,以为被害人刘某乙之子办理工作、高中毕业证为由,骗取被害人刘某乙人民币4700元。

被不起诉人刘某甲于2020年10月11日被传唤到案。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刘某甲、石某某赔偿被害人刘某乙人民币5000元,并取得被害人刘某乙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常住人口数据查询详细信息、电话查询记录、微信聊天记录、微信转账截图、收条、谅解书、情况说明等;

2.被害人刘某乙陈述;

3.同案石某某的供述;

4.被不起诉人刘某甲的供述;

5.视听资料:审讯光盘。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的行为,因犯罪情节轻微,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并有认罪态度好,初犯、偶犯,无前科劣迹,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谅解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甲不起诉。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1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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