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长宽检一部刑不诉〔2020〕76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甲,女,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1831979********,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政治面貌:群众,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德惠市**屯**社,现无固定住址。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0月11日被长春市公安局宽城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长春市公安局宽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9日至9月10日期间,被不起诉人刘某甲伙同石某某在长春市宽城区丹东路小区等地,以为被害人刘某乙之子办理工作、高中毕业证为由,骗取被害人刘某乙人民币4700元。
被不起诉人刘某甲于2020年10月11日被传唤到案。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刘某甲、石某某赔偿被害人刘某乙人民币5000元,并取得被害人刘某乙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常住人口数据查询详细信息、电话查询记录、微信聊天记录、微信转账截图、收条、谅解书、情况说明等;
2.被害人刘某乙陈述;
3.同案石某某的供述;
4.被不起诉人刘某甲的供述;
5.视听资料:审讯光盘。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的行为,因犯罪情节轻微,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并有认罪态度好,初犯、偶犯,无前科劣迹,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谅解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甲不起诉。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1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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