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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甲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案)_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伊检二组刑不诉〔2019〕39号

被不起诉人某甲,女性,1961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323196********,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住******屯,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9年12月5日被四平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四平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甲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9年12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刘某乙(已故)和其大女儿刘某甲于2018年5月初,在伊通县二道镇万德村万德屯西南山(蘑菇顶子),擅自将刘某乙儿子刘某丙在万德村承包需造林的集体林地雇人全部开垦耕种黄豆,总面积22880平方米,其中水土保持林3338平方米,其它宜林地19542平方米,造成这22880平方米林地的原有植被全部严重毁坏。

本院认为,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1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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