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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甲涉嫌非法经营案)_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双检公诉刑不诉〔2020〕38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甲,女,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5031988********,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街道**社区**村**巷**号(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涟源市**镇**村**组。因涉嫌非法经营罪,2019年11月10日经双峰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双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甲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22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3月3日至3月17日)、退回双峰县公安局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3月17日至4月16日)。

双峰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7年,刘某甲在深圳市宝安区**镇**社区开了一家“美宜佳超市”。2018年8月份左右的一天,其加了贩卖假烟的人的微信号码,对方经常讲其香烟价格比较便宜。后刘某甲将贩卖假烟的人的微信号推荐给了熊某某,并且帮熊某某、刘某乙夫妻给贩卖假烟的人转过几次钱。2019年7月份开始,刘某甲也开始购买假烟,每次通过微信联系好后,游某某(另案处理)就会将其需要购买的假烟送到刘某甲的超市。从2019年7月份至今,刘某甲购买各类假烟总价值约为57000元。

2019年11月9日,民警将刘某甲抓获后,在其家中扣押香烟363条,经鉴定:其中七条为真品卷烟,其余的香烟为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认为刘某甲帮助刘某乙转款给上线的事实存在,但具体的金额无法认定,据以定罪的证据不充分;刘某甲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其销售伪劣卷烟的行为系销售伪劣产品行为,但犯罪构成要件事实缺乏必要的证据予以证明。双峰县公安局认定刘某甲涉嫌非法经营犯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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