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筠连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筠检一部刑不诉〔2021〕1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甲,男性,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25321979********,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筠连县**镇**村**组**号,住四川省筠连县**乡**村**组**号。
值班律师,刘驰,四川瑞龙律师事务所。
本案由筠连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甲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12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夏天,被不起诉人刘某甲以2800元价格购买刘某乙的花楸林。被不起诉人刘某甲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便雇请同乡村民何某某、刘某丙将花楸林予以采伐。经鉴定,被不起诉人刘某甲滥伐的花楸立木蓄积为15.2752立方米。
2020年11月9日,筠连县公安局在被不起诉人刘某甲家中将其抓获,被不起诉人刘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筠连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19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