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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甲滥伐林木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万秀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万秀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万检刑不诉〔2020〕11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甲,男,196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4211967********,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梧州市万秀区**镇**村**组**号。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9年9月24日被梧州市森林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梧州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甲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5月2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10月,刘某甲为种植杉木,在没有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雇请刘某乙砍伐刘某甲位于梧州市万秀区**村**组**林班**小班(小地名:***)责任山上的树木,并将砍伐下来的树木运输到木板厂售卖。后经鉴定,上述砍伐林木面积为0.65公顷,被砍伐林木总蓄积量为15立方米。后刘某甲在原址种上杉木。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刘某甲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刘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刘某甲认罪认罚,依法可从宽处理,其砍树的目的是换树种种植,主观恶性较小,且在砍伐林木后对林地进行了复绿,一定程度上减少了森林资源的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对其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梧州市万秀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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