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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甲滥发林木案)_云南省丘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丘北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丘检一部刑不诉〔2020〕6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甲,男性,1957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6261957********,汉族,初中文化,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丘北县,住丘北县****村民委**村小组,因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8月13日被丘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丘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甲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8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因丘北县**镇**小学校周边树木存在安全隐患,该小学于2019年3月6日向**监狱报请砍伐学校周边的桉树,后云南**有限责任公司(**监狱下设的企业)于2019年5月8日向丘北县交通局提交了砍伐申请。2019年8月9日,云南**有限责任公司与丘北县**镇**村民委**村小组村民刘某乙签订了林木出售合同,该公司将**学校门口及场部附近公路道路两侧的林木出售给刘某乙。2019年9月份,被不起诉人刘某甲请工人对**小学校门口的桉树、“上果园”公路旁的柏树实施砍伐封尖,后将砍伐的木材卖给吴某某。经鉴定,丘北县新沟农场小学校门口公路边,伐区地块为公路沿线零星砍伐,被砍伐主要树种为(1)桉树,伐桩数64个,活立木蓄积为36.76立方米;(2)柏树,伐桩树49个,活立木蓄积为10.61立方米。砍伐前地类为新沟农场行道树。被砍伐主要树种为桉树、柏树,权属新沟农场。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甲对新沟农场行道树实施砍伐封尖,没有相关法律规定其砍伐行为需要办理采伐许可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刘某甲不起诉。

扣押的油锯应当返还被不起诉人刘某甲。

     

丘北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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