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环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环检公诉刑不诉〔2020〕1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甲,男性,汉族,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24311976*******,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荆门市钟祥市**镇**道**号,现租住于甘肃省环县**镇**村**湾**号,食品生产加工人员,无党派,无前科。因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19年11月28日被环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同年12月16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环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甲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19年12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4月份,被不起诉人刘某甲从其弟弟刘某乙处接手经营“****豆腐坊”,在其租住的环县**镇**村**湾**号贺某某家出租院平房内生产豆腐、豆芽等豆制品,并在环县**商贸城市场**一间豆制品销售点公开销售。自2018年5月20日起,刘某甲在制发豆芽过程中,添加使用从微信昵称为“**”、手机号码为156********的山东一供货商处购买的“无根素”,从“西峰区***部”刘某丙处购买的“保鲜剂”“生长素”。2019年7月25日,环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该豆腐坊抽检时,提取了豆芽成品,扣押了剩余“无根素”“保鲜剂”。同年7月31日,经送陕西普恩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测,刘某甲生产、销售的豆芽中含有国家有关部门明令禁止在豆芽生产中使用的低毒农药4-氯苯氧乙酸钠,其使用的“无根素”中含有国家有关部门明令禁止在豆芽生产中使用的低毒农药6-苄基腺嘌呤(6-BA)、4-氯苯氧乙酸钠(以4-氯苯氧乙酸计),并在其使用的“保鲜剂”中检出了焦亚硫酸钠成分。
另查明,截止环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时,刘某甲共购买使用“无根素”2500支、“保鲜剂”250斤,非法生产、销售豆芽约4934.40斤,销售金额约9868.80元。
本院认为,刘某甲的上述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甲不起诉。
2020年3月23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