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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甲盗窃案)(刘红)(公开版)_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株荷检一部刑不诉〔2020〕64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甲,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224199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家住湖南省茶陵县**镇**村**组**号,无前科。因涉嫌盗窃罪,2020年8月26日被株洲市公安局荷塘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10月22日,本院决定重新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株洲市公安局荷塘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次日本院已告知被不起诉人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和被害人的意见。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刘某甲于2020年7月5日至8日期间,在株洲市盗窃三台电动摩托车,因其中一台电动摩托车装有GPS定位,盗走后怕被警察发现,被其遗弃,被盗的两台电动摩托车经株洲市荷塘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价值4740元。具体事实如下:

1、2020年7月5日14时许,被告人刘某甲来到株洲市天元区天虹超市门口,发现一辆未拔钥匙的美团外卖电动摩托车,其将电动车骑至荷塘区旧货市场准备变卖,刘某甲骑车至麻园路口邓集轩口腔门诊附近时,发现一辆未上锁未拔钥匙的白色电动摩托车,因其认为外卖电动摩托车易被定位,故将其遗弃,转而盗走口腔门诊附近的白色电动摩托车。后刘某甲以280元价格将电动摩托车卖给一收废品的流动摊贩。

2、2020年7月8日凌晨5时许,被告人刘某甲吃完宵夜步行至天元区逸景华天酒店对面时,发现一辆未上锁的黑色电动摩托车,后将车推至无人处,自己回到住宿的天元区天台宾馆,拿来梅花螺丝刀将该电动车的护板撬开搭电将车打着,将车骑至荷塘区旧货市场以120元的价格卖给一收废品的流动摊贩。

案发后,被告人刘某甲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其姐姐刘某乙代其退赔了被害人吴某某3200元,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在侦查阶段和起诉阶段均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不起诉人的供述及辩解;5、搜查、指认笔录;6、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退赔、取得被害人谅解、初犯、偶犯等法定和酌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株洲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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