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西区检速裁组刑不诉〔2020〕42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甲,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5011985********,汉族,文盲,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镇**村**号,现住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镇**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24日被安顺市公安局西秀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1月2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2019年11月26日被安顺市公安局西秀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安顺市公安局西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2日16时许,被告人刘某乙、刘某甲窜至安顺市客车东站对面公厕旁人行道将被害人陈某某价值2189元的两轮电动车盗走,后刘某乙将该辆电动车以400元价格销赃。
本院认为,刘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其在盗窃中起辅助作用,系初犯、偶犯、从犯。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甲做相对不起诉。
查封、扣押、冻结的涉案款物的处理情况。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安顺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西秀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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