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张掖市临泽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临检一部刑不诉〔2020〕32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甲,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22241969********,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张掖市临泽县,现住临泽县**镇**村**社**号,农民。因涉嫌盗窃罪,2020年3月9日被临泽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无前科。
被不起诉人刘某甲涉嫌盗窃一案,由临泽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于2020年4月2日移送审查起诉。因证据不足,同年4月30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5月29日公安机关重新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4年1月,临泽县平川镇**村刘某乙在营业执照、采矿许可证于2002年6月、2005年1月都已分别到期再未办理的情况下,私自开挖平川镇北山芨芨口石灰石并将开挖的石灰石堆放在芨芨口矿区,后被临泽县国土资源局查获,并明确告知刘某乙的行为系非法开采,开采出的石灰石为国家所有。2019年10 月20 日至2019年10月27 日,被不起诉人刘某甲以自己找张某某给刘某乙拉运黑河河岸块石运费没有结清为由,在没有了解清楚堆放在芨芨口矿区的石灰石所有权的情况下,雇用杨某甲、何某某、杨某乙等四人的车,拉运刘某乙开采的口石灰石26车,共计1464吨,运至张掖火电厂销售。2020年3月24日,经临泽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拉运的石灰石价值51240元。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甲盗窃平川镇北山芨芨口石灰石的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之规定,决定对刘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刘某甲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临泽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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