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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甲盗窃案)_湖南省洞口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洞口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洞检公诉刑不诉〔2019〕78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甲,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5251996********,汉族,大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阳市洞口县,住洞口县**镇**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经洞口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3月11日被洞口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洞口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23日,被不起诉人刘某甲在洞口县**镇邮政储蓄银行陪其姑姑刘某乙办理用于报销医药费的卡号为62179955500********银行卡时,将该卡绑定了自己的手机。2019年1月24日,该银行卡内到账8330元钱的医药报销费用。2019年1月25日至2019年1月29日期间,被不起诉人刘某甲未经其姑姑刘某乙同意,分四次用自己绑定刘某乙银行卡的手机,以云闪付转账的方式将刘某乙银行卡内的8030元人民币偷偷转走。

本院认为,刘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无前科,自首,退赔损失,被害人谅解,被不起诉人与被害人是亲姑侄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邵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洞口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10月30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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