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衡东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东检一部刑不诉〔2020〕25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甲,男,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4241968********,汉族,小学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衡东县**镇**村14组,因涉嫌盗窃罪,2020年10月27日被衡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0月30日由衡东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衡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25日7时许,被不起诉人刘某甲驾驶摩托车从自家到衡东县**镇**路**组向某某家中,进入向某某家一楼卧室中盗走向某某的蓝色vivo智能手机。经衡东县价格事务认定中心认定,被盗手机价值310元。
2020年10月25日,被不起诉人刘某甲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已全部退赃,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到案经过、户籍资料、谅解书、价格认定结论书等书证;2.被害人向某某、刘某丙的陈述;3.证人刘某乙的证言;4.被不起诉人刘某甲的供述和辩解;5.现场勘验笔录;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刘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已全部退赃,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九十条之规定,决定对刘某甲不起诉。
对被不起诉人刘某甲的强制措施由衡东县公安局解除。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衡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衡东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湖南省衡东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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