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张掖市肃南裕固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肃检一部刑不诉〔2020〕21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甲,曾用名刘某乙,女,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21021985********,汉族,中专文化程度,酒泉市**有限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嘉峪关市,现住甘肃省嘉峪关市**街区**号楼**单元**号。无前科。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26日被肃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肃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1日19时许,张某某、薛某某(均另案处理)伙同刘某甲,携带工具,驾驶甘B*****的长安牌客货双排车到砂场实施盗窃。到达现场后,二人安排刘某甲使用手电照明并把风,张某某与薛某某利用所带工具拆卸洗选设备塔楼上的滚筒,正在拆卸过程中三人看到有车辆向砂场方向驶来,遂丢下工具逃离现场。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甲因意志以外的因素致使犯罪未能得逞,系未遂。其行为没有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甲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张掖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肃南裕固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甘肃省张掖市肃南裕固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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