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西检一部刑不诉〔2020〕171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甲,曾用名刘某乙,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3301988********,汉族,初中肄业,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西峡县**镇**村,现住河南省西峡县**镇**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0日被西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8月25日被西峡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峡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11月17日4时许,犯罪嫌疑人刘某甲窜至西峡县城区法院巷向阳宾馆附近,翻墙进入被害人党某某开设的****店内,趁党某某及其家人熟睡之际,在饭店吧台盗窃现金295元及7盒红旗渠烟。
本院认为,犯罪嫌疑人刘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南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西峡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西峡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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