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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甲盗窃案)_金堂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金堂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川金检刑不诉〔2021〕1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甲,男,195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1211956********,汉族,小学肄业,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金堂县**镇**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8日被金堂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7日本院不予批准逮捕,同日被金堂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金堂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1月5日晚上22时许,被不起诉人刘某甲分两次到位于金堂县**镇**村**组刘某乙承包的工地,盗窃1根长度6米钢管和1根长度4米的钢管及两个扣件,次日,被不起诉人刘某甲以56元的价格销赃。

2、2020年1月6日晚上22时许,被不起诉人刘某甲到刘某乙承包的工地上,盗窃1根长度4米的钢管和1根长度1.5米的钢管,随后以22元的价格销赃。

3、2020年1月7日晚上23时许,被不起诉人刘某甲再次到刘某乙承包的工地上实施盗窃,在其盗窃一个扣件后,被失主当场发现并挡获。

本院认为,刘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刘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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