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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甲盗窃案)_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长望检公诉刑不诉〔2020〕71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甲,男,199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9021999********,汉族,大学本科在读,湖南**学院大三学生,户籍所在地同现住址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乡**村**组**号。无前科。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13日被长沙市望城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7日本院不批准逮捕,于同日被长沙市公安局望城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3月30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望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4月30日至2020年5月29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1月16日凌晨,被不起诉人刘某甲来到长沙市望城区**街道**高尔夫俱乐部练习场大厅内,将被害人刘某乙存放于此的TayLormade(泰勒梅)牌高尔夫球杆一套盗走。之后,刘某甲将所盗高尔夫球杆出售,得款4369元,用于个人日常开支。经长沙市望城区价格检测认证中心认定,被盗TayLormade(泰勒梅)牌高尔夫球杆价值7906元。

2.2019年12月2日凌晨,被不起诉人刘某甲来到长沙市望城区**街道**高尔夫俱乐部练习场大厅内,将被害人钟某某存放于此的HONWMA(轰马)牌高尔夫球杆一套盗走。经长沙市望城区价格检测认证中心认定,被盗HONWMA(轰马)牌高尔夫球杆价值21080元。

2019年12月13日,被不起诉人刘某甲被公安机关传唤归案。到案后,刘某甲在侦查和审查起诉阶段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案发后,公安机关将刘某甲盗取的HONWMA(轰马)牌高尔夫球杆发还给被害人钟某某。2019年12月18日,刘某甲通过其近亲属向被害人钟某某、刘某乙赔礼道歉,并赔偿被害人刘某乙1万元,取得钟某某、刘某乙的谅解。

2020年1月2日,刘某甲将TayLormade(泰勒梅)牌高尔夫球杆购回并退还给被害人刘某乙。

本院认为,犯罪嫌疑人刘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构成盗窃罪,但犯罪情节较轻。刘某甲被传唤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刘某甲通过近亲属退赃退赔,向被害人赔礼道歉、赔偿损失,取得被害人钟某某、刘某乙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刘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长沙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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