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遵义市公安局播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22日12时许,被不起诉人刘某甲在遵义市播州区南白街道南白社区东大街刘某乙经营的茶馆内,趁无人之机,将刘某乙放在沙发上的黑色斜背包盗走。包内有现金1876元,玫瑰金色金立手机一部。经遵义市播州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手机价值450元。
本院认为,刘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法定从轻情节,案发后积极赔偿并取得被害人谅解,认罪态度较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遵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4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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