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寿检一部刑不诉〔2020〕36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甲,男性,195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7231958********,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及家庭住址山东省潍坊市寿光市**镇**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3日被寿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6月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寿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0日10时40分许,被不起诉人刘某甲伙同魏某某在寿光市中医院门诊楼二楼医生办公室斜对面的长椅上,将被害人刘某乙放在长椅上挎包内的钱包偷走。包内有现金900元、张某某的身份证、农村信用社、中国银行、中国农业银行银行卡各一张。破案后,被盗物品全部返还被害人。
本院认为,刘某甲的上述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甲不起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潍坊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寿光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寿光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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