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川成郫公诉刑不诉〔2019〕60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甲,女,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124198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为成都市郫都区**镇**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12日被成都市公安局郫都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郫都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4日、15日,被不起诉人刘某甲在四川省成都市郫都区**镇**路**号**栋**单元**楼**号自己家中,将其父亲刘某乙在四川省成都市简阳市捡回来的被害人黄某某手机中微信支付的密码解开,后通过微信转账、发送红包等方式盗刷该手机微信中金额共计人民币6503.1元。案发后已退还失主并获得书面谅解。
本院认为,刘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初犯、坦白、退赃并获得谅解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成都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检察院
2019年1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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