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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甲组织、领导传销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桂市象检刑不诉〔2019〕5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甲,女,197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2811971********,黑龙江省大庆市人,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讷河市**乡**村**组号,现住桂林市临桂区**栋**室。无行政、刑事处罚记录。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8年11月1日被桂林市公安局象山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12月7日经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桂林市公安局象山分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杨崴,广西晟朗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桂林市公安局象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9年1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3月15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4月15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5月30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6月28日补查重报。

本院于2019年3月15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4月15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5月30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6月28日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1月,被不起诉人刘某甲加入非法传销组织,成为刘某乙下线。该传销组织以投资国家高回报为名,以“西部大开发”(又称“移民经济”、“商务商会运作”)为名在桂林市临桂区进行“连锁销售”传销活动,要求参加者缴纳3800元至33500元申购款获得加入资格,并通过参加者发展下线人员缴纳申购款,分别按照“实习业务员”、“业务组长”、“业务主任”、“业务经理”、“高级业务员”的级别及不同代数获得数额不等的提成的方式,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此后,被不起诉人刘某甲伙同其丈夫张某某发展下线,从中收取提成,并多次在桂林市临桂区开展宣传讲解“西部大开发”传销知识,引诱他人加入传销组织,为刘某乙传销组织的扩大起到关键作用。

本院认为,刘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规定的行为,因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犯罪情节轻微,决定对刘某甲不起诉。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检察院

2019年8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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