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锡滨检刑不诉〔2020〕35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甲,女,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7321996********,汉族,在校大学生,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均为陕西省榆林市子洲县**镇**村**号。被不起诉人刘某甲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经无锡市公安局滨湖分局决定,于2019年8月23日被刑事拘留;被不起诉人刘某甲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经无锡市公安局滨湖分局决定,于2019年9月20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被不起诉人刘某甲因涉嫌犯有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6月19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无锡市公安局滨湖分局侦查终结,以刘某甲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20年6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其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刘某甲并告知了其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刘某甲在江苏无锡加入以“自愿连锁经营业”为名,实为“拉人头” 、收取“加入资格费”的传销组织。
该传销组织规定,每个参加者必须至少缴纳人民币3800元购买1份“份额”才能加入该组织,最多可以缴纳人民币69800元购买21份“份额”(购买21份份额可返利人民币19000元),然后参加者可通过直接或间接滚动式不断发展下线以提升自己的级别:先由实习业务员进到业务组长再进到业务主任然后进到业务经理最后进到高级业务员即“老总”,该组织按参加者级别、发展下线的多少以及下线购买“份额”的多少获取提成。其中被不起诉人杜某甲已达到老总级别。
该传销组织以数个“家庭”形式进行管理,最高级别管理人员为“总裁”,“总裁”下设“区长”负责管理无锡地区整个传销组织,召集“老总会议”并向“总裁”汇报工作;“区长”下设数名“老总”, “老总”负责管理各自的“家庭”,并负责任命“大家庭”的管理人员; “老总”通过参加 “老总”会议交流经验。另外,该组织还设立申购“老总”、申购总管,负责整个传销组织新加入成员的申购款缴纳工作。每个“大家庭”设有大总管1名和自律总管、自律配合总管、能力总管、能力配合总管、经晨总管各1名,大总管是整个“家庭”的管理者,负责管理家庭具体事务,并向直接“老总”汇报工作,还定时参加“总管会”与其他“家庭”的大总管交流经验;自律总管负责督促、检查家庭成员遵守规章制度、搞好家庭卫生等,并且需要和其他“家庭”相互检查,与其他自律总管开会交流经验;自律配合总管负责协助自律总管完成上述任务;能力总管负责组织家庭成员学习如何提升发展下线等能力,并且与其他能力总管相互交流经验;能力配合总管负责协助能力总管完成上述任务;经晨总管负责家庭成员礼仪、礼节,组织家庭成员参加《生活经营管理二十条》等的学习活动和晨会活动,参加经晨总管互动会议。该传销组织通过“家庭会”、“经理会”、“总管会”、“老总会”的形式实现传销人员、信息、工作的交流、互通。 2017年12月左右,该传销组织从北京燕郊、河北固安分流至无锡市滨湖区仙河苑、雪新苑、雪溪苑等地发展。截止案发,该传销组织在无锡地区已经形成了以郝某甲(另案处理)为总裁、宋某某(另案处理)为区长、犯罪嫌疑人杜某甲以及刘某乙(另案处理)等人为“大家庭”直接老总,犯罪嫌疑人郝某乙、刘某丙、刘某丁、高某某、杜某乙以及师某某、杨某某(均另案处理)等人为大总管的数个“大家庭”,发展传销人员达到164人,层级达3级以上。
其中刘某甲于2019年4月在无锡加入该传销组织,2019年6月担任刘某丁“家庭”能力配合总管,协助时任能力总管高瑞负责所在家庭成员的能力提升;2019年8月担任刘某丁“家庭”能力总管至同月22日被抓,负责所在家庭成员的能力提升。
归案后,刘某甲如实供述了自己的全部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甲结伙组织、领导以推销虚假份额为名,要求参加者以购买份额的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第二十五第一款之规定,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但其具有坦白、从犯情节,自愿认罪认罚,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且系在校大学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9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